重庆市工会条例(2001PG电子_PG娱乐_电子试玩平台修正)

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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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会条例(2001PG电子_PG娱乐_PG电子试玩平台修正)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与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相关制度,向工会通报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有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的,应有工会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企业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以及企业申请破产、兼并、转制的,应当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应将有关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企业应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工会应为职工就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提供法律帮助,受职工委托,以职工代理人身份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

  工会应当动员和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的决定(2005)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2009)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2008)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0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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